VOC、气味与报告核对

汽车内饰水性胶怎么选?气味、VOC、ELV与REACH报告解读

以 R-5670 的九份 SGS 文件为例,核对结果与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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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 R-5670 报告写着 VOC 2 g/L,另几份报告的释放量结果却是 ND。它们并不矛盾,测量对象和方法不同。选汽车内饰水性胶,应把气味、VOC、ELV 与 REACH 分开核对,再看样品、配套组分和制样条件是否与项目一致。胶样报告不能直接代表整个内饰件或整车。[1–4]

液态胶样、胶膜试片与汽车门内饰材料的概念示意,非真实检测现场
图 1 液态胶、胶膜和内饰复合件是不同的评价对象。图片由 AI 生成,不是 SGS 检测照片,也不代表实际送检样品。

采购希望尽快判断材料能否进入下一轮验证,质量和工程人员需要知道结论建立在什么条件上。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,报告才用得上。下面先分清四类报告各自回答的问题。

报告类别主要回答什么读结果时先看哪里
气味评价规定条件下,人闻到的气味特征方法、温度、时间和评分尺度
VOC 检测胶中的含量,或试样的释放情况对象、单位、采样及分析条件
ELV 相关检测规定受限物质的检测或筛选结果物质范围、方法和判定依据
REACH SVHC 筛查清单内指定物质的筛查结果组分身份、清单日期和报告限

气味与 VOC 要分别读,VOC 还要分含量与释放量

闻起来怎样,要回到评分条件

R-5670 聚氨酯双组份水性胶的 2025 年气味报告,参考 VES M00-08 [N] 方法 2 和客户要求。样件准备条件为 20±2℃、50±5%RH、8 天,取样面积 10 cm × 8 cm,10 L 样袋充入 5 L 氮气,在 90℃、4 小时条件下评价。五人平均刺激性为 0.0,气味强度为 2.3,好闻、难闻评分为 −0.8。[4,第 2–3 页]

这里的 0.0 只对应刺激性评分。报告同时记录了气味强度和气味类型,不能把它简写成无味。没有项目约定的限值,也不宜替客户给出气味合格结论。VDA 对气味试验的范围说明同样强调温度、气候作用下的评价;本文这份报告采用的是 VES 方法,不是 VDA 270。[A]

2 g/L 与 ND,回答的是两个问题

2026 年 3 月的报告把样品描述为白色液体,名称为汭捷 R-5670 水性聚氨酯乳液。参考 GB 33372-2020 附录 D,VOC 含量检测值为 2 g/L,方法检出限为 1 g/L,报告列示限值为 50 g/L,结论为符合。[1,第 1–2 页]

这项结论针对报告中的液态样品及所列判定要求。报告没有写明加入 R-60C,也没有给出混合比例,因此不能把 2 g/L 自动写成所有配比下混合胶的检测值。

2025 年另外两份 R-5670 报告测的是释放量,结果单位为 µg/m³。报告按试片面积和双面采样记录,样品照片可见片状试样。两份报告的储存条件均为 23±2℃、50±10%RH、1 天,但分析条件不同。[2–3]

参考方法分析条件报告中的 TVOC 结果
VES M00-12 [N]60℃ × 4 小时TVOC(C6–C16)为 ND;MDL 为 10 µg/m³
VES M00-03 [N]65℃ × 2 小时TVOC(C6–C16)为 ND;MDL 为 10 µg/m³

ND 是低于该方法的检出限,不是数值为零。两份报告中甲醛的 MDL 为 12.5 µg/m³,也不能套用 TVOC 的 10 µg/m³。g/L 与 µg/m³分别描述胶中含量和本试验的气体浓度口径,不能直接换算,更不能据此排出两种胶的优劣。[2–3,第 2–3 页]

早期组合样品还做过 40℃、2 小时的 VOC 释放测试,方法、样品身份和储存历史均与上述报告不同。这些结果应分别保存,不能拼成一张同条件对比图。气味评价也需单独保留,不能由 VOC 的 ND 推导。[7;B]

ELV 与 REACH 先认准样品,再看结论范围

早期受限物质报告,样品名称有两个型号

ELV 指报废车辆相关法规框架,涉及车辆材料中的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等受限物质。项目资料中常说的 ELV 报告,仍要逐页核对实际检测范围与依据。本文的早期 SGS 文件列示 GB/T 30512-2014 与 M0303 [2018-N],不能把这些依据改写成另一项试验或一张通用认证。[5;D]

这份 2025 年 1 月签发的报告,样品名称是 R-5210H & R-5670 水性胶双组份聚氨酯,分析样品描述为透明胶,报告所列判断结果为 OK。它没有分别给出两个型号的独立检测结论,也没有建立与当前 R-5670/R-60C 配套体系的对应关系。[5,第 1–3 页]

还有一处很容易读错。报告的 PBBs 和 PBDEs 栏各出现 54 ppm,备注明确这些筛选结果表示总溴含量;Cr(VI) 栏的 XRF 筛选口径对应总铬。后续定量分析页的下划线表示未检测。因此,不能把 54 ppm 当作两种阻燃剂各自的精确定量值,也不能写成六项均经定量未检出。[5,第 2–4 页]

R-5670 与 R-60C 的 SVHC 报告应配套查阅

2026 年 9 月 16 日签发的两份英文报告,分别对应 R-5670 主剂与 R-60C 固化剂。检测描述分别为白色液体和蓝色液体。它们是两种组分各自的筛查,不是混合胶、干胶膜或完整内饰件的联合测试。[8–9,第 1、4 页]

对象报告载明的筛查范围报告摘要结论
R-5670 主剂
报告 [8]
截至 2026-02-04 的 253 项候选清单 SVHC;另含 2 项潜在 SVHC上述两组范围分别为 ≤0.1%(w/w),摘要均标示 Pass
R-60C 固化剂
报告 [9]
同上;潜在 SVHC 的范围另按报告所列状态与日期界定上述两组范围分别为 ≤0.1%(w/w),摘要均标示 Pass

结果页对上述范围列示 ND,其含义是低于对应报告限 RL。RL 与法规阈值不是同一概念,具体限值应查附录。那 2 项潜在 SVHC 也不能并入已列入清单的 253 项,写成 255 项正式清单检测。[8–9,第 1–5、14 页]

这两份文件可支持各自送检样品在指定清单范围内的筛查结论。它们不覆盖 REACH 的全部义务,也不能推出整个内饰件含量或整车合规。采购提交资料时应写明清单截止日期,再与项目要求及 ECHA 清单核对;报告日期较新,不等于已经覆盖所有更新。[8–9,第 3–5 页;C]

真实报告中的这一栏,采购应该怎么看

下方为依据 R-5670 液态样品 VOC 含量报告独立整理的判读表,保留型号、方法、检测值、单位和限值。它是阅读辅助,不是 SGS 原报告节选,也不替代完整报告。[1]

字段报告所载数据
受检样品R-5670 / A1 · 白色液体 · 200 mL
参考方法GB 33372-2020 · 附录 D
VOC2 g/L
MDL1 g/L
列示限值50 g/L
图 2 依据 GZAT2603001821PC01_CN 第 1–2 页整理:先核对型号与样品,再区分检测值、MDL 与列示限值。本表为自行整理的判读辅助,完整结果以原报告为准。

样品身份先于检测值

第 1 页的 R-5670 型号与第 2 页的 A1 样品要对应起来。白色液体说明这次分析的是液态样品,不能把它当成已完成烘干、固化和复合后的内饰件。产品规格 200 mL 也不是涂布量或胶膜厚度。

50、1、2,分别代表什么

50 g/L 是本报告列示的限值,1 g/L 是方法检出限 MDL,2 g/L 才是 A1 的检测结果。三个数字各有用途。采购引用时可以这样表述,R-5670 送检液态样品按报告所列方法检测,VOC 含量为 2 g/L,符合该报告列示的 50 g/L 限值。

这样的表述保留了结果,也保留了对象和依据。把它改成零 VOC、无毒无味或整车空气达标,都会超出这份报告能回答的问题。

把这张核对表放进采购与质量评审流程

读完结论页,先把下面几栏填齐。缺少的信息可以向供应商补问;在条件未对齐前,先保留差异,别急着比较数值。

核对字段需要确认什么本组报告带来的提醒
型号及配套固化剂主剂、固化剂、混合比例、批次与当前供货版本旧组合名称不等于当前配套体系;组分单测不等于混合胶测试
送检样品状态湿胶、干胶膜、试片、复合件,还是整车液态 R-5670 与片状试样分开登记
报告日期及清单版本签发日期、修订号、收样时间、适用清单截止日期REACH 报告日期与候选清单日期分别记录
检测方法与版本标准代号、年份、试验选项及客户附加要求VES、NES 与 VDA 等方法不能只按名称相近互认
制样与养护条件配比、胶量或厚度、基材、烘干、养护、运输与储存片状样品的完整制样配方未在现有结果页中披露
测试条件与单位温度、时间、面积、气体体积、采样方式及结果口径含量 g/L 与释放试验 µg/m³分别评价
检出限与报告限MDL、RL、空白值、背景值及 ND 的定义样品 MDL 与储存环境背景测定的 MDL 不可混用
判定依据及适用范围限值来自哪里,检测还是筛选,客户是否接受这一版本符合、OK、Pass 均须保留对应样品和检测范围

报告封面的项目或阶段字段属于客户提供的样品信息。它们不能单独证明主机厂批准、量产验收或某种材料组合已被认可。决定能否使用这份报告的,仍是样品对应关系和项目验收要求。

湿胶

核对主剂或混合胶

VOC 含量可用 g/L 表示

干胶膜或试片

记录配比、厚度与养护

释放量取决于具体方法

内饰复合件

按真实基材和工艺制样

按项目要求评价成品

图 3 评价对象发生变化时,需要重新确认样品与测试方法。示意图不表示三类结果可以互相换算。

报告怎样落到自己的内饰项目上

把胶涂到面料、泡棉或塑料基材上,评价对象就变了。基材、底涂、表面处理以及胶层共同构成复合件;涂布量、干燥过程和养护时间也进入了样品历史。即使胶的型号相同,现场做出来的样件仍需按项目要求评价。

实际推进时,可以把材料和工艺先固定下来,再与客户或实验室确认送检形式。记录主剂与固化剂型号、质量配比、单位面积胶量、干燥条件、压合方式及测试前存放时间。若这些记录与已有报告不一致,就说明差异,并按项目约定补充验证,不能仅凭旧报告替代新样件。

向供应商索取的资料,最好一次说清

资料希望拿到的内容
对应型号的完整报告全文、附件和适用版本,明确报告样品与供货产品的关系
主剂及固化剂 TDS当前签发版本、推荐配比、施工窗口、干燥与养护建议
主剂及固化剂 SDS分别提供,与实际供货组分和目的市场要求相匹配
配套组分与变更说明固化剂型号、制样记录、适用配方,以及版本或原料变更信息
项目样品验证建议实际基材和工艺下的制样方案、测试项目、条件及验收限值

报告没有有效期,是不是一直能用

签发日期记录一次检测的时点,并不保证后续供货、配方或客户要求始终不变。是否接受既有报告,应结合版本、变更情况、清单更新和客户对报告时效的要求判断。

气味分数更低,就一定更适合项目吗

先核对方法、温度、时间、评分尺度和样品历史。早期组合样品在另一套 NES 方法下有 1.4 和 1.8 的气味强度平均值,不能与 2025 年 VES 方法的 2.3 直接排优劣。[4、6]

缺少混合比例,还能用已有报告做什么

可以用于初步资料评审,确认受检对象、已做项目和需要补问的信息。若结论要用于当前混合胶或成品件,仍需补齐样品对应关系,并按约定工艺验证。

申请 R-5670 与配套固化剂资料时,可一并提交基材组合、用胶工艺、气味与 VOC 要求、受限物质清单和测试方法。这样能先确认哪些报告可用,哪些条件还需要验证,再安排样品。

资料来源与报告定位

下表编号对应正文引用。文件名中的 GZAT 为 SGS 工作编号,报告正文另列 CANAUTO 报告编号;引用时不要将两者混写。页码均为原 PDF 页码。

编号文件与签发日期本文使用的位置与范围
[1]GZAT2603001821PC01_CN
2026-03-31
第 1–2 页;液态 R-5670、VOC 含量及符合结论;CANAUTO26006905501
[2]GZAT2509006029LW02_CN
2025-09-12
第 1–5 页;R-5670、60℃ × 4 小时 VOC 释放;CANAUTO25021950901
[3]GZAT2509006029LW03_CN
2025-09-11
第 1–3 页;R-5670、65℃ × 2 小时 VOC 释放;CANAUTO25021952101
[4]GZAT2509006029LW01_CN
2025-09-17
第 1–3 页;R-5670、VES 气味条件与评分;CANAUTO25021949801
[5]GZAT2412006917OH01_CN
2025-01-07
第 1–4 页;R-5210H & R-5670、受限物质筛选与备注;CANAUTO24029780401
[6]GZAT2412006917OH02_CN
2025-01-08
第 1–4 页;早期组合样品、NES 气味评价;CANAUTO24029718401
[7]GZAT2412006917OH03_CN
2025-01-15
第 1–4 页;早期组合样品、40℃ × 2 小时 VOC 释放;CANAUTO24029719301
[8]GZAT2609006343PM01_EN
2026-09-16
第 1–5、6–14 页;R-5670 身份、SVHC 结果与清单;CANAUTO26026014001
[9]GZAT2609006343PM03_EN
2026-09-16
第 1–5、6–14 页;R-60C 身份、SVHC 结果与清单;CANAUTO26026032601

公开方法说明与法规背景

[A] VDA 270 气味特性评价范围说明

[B] Fraunhofer WKI 检测服务范围,气味与车内材料排放分别列项

[C] ECHA 候选清单入口,供项目提交前核对

[D] EUR-Lex 报废车辆指令 2000/53/EC,2023-03-30 合并版本

[E]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,GB 33372-2020 标准信息

资料核对日期 2026-11-01。公开页面用于方法分类与背景解释,未逐条复核付费标准全文。本文 SVHC 数量采用原报告载明范围,不声称为发布时最新清单;GB 33372-2020 的标准信息页在本次核对时列为现行。[E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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